抓紧啦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昨日,市医保局再次发出提醒,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已不足两月,广大居民须抓紧时间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是什么?城乡居民参保后能享受哪些保障待遇?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是什么

1、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建立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将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1)门诊诊察费: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居民医保定医院改革单位门诊就诊,由统筹基金报销门诊诊察费6元/人次。

2)一般诊疗费:按规定实行定额报销,一个年度内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门诊分别按9元、5元标准报销,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总额管理。

3)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高等院校参保学生除外)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医院就诊,符合规定费用在院端直接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待遇见下表。

高等院校参保学生门诊统筹:是从个人缴费中提取部分作为各高校普通门诊医疗资金,由各高校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2、门诊保障待遇

1)高血压糖尿病(“两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符合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且未纳入我市居民医保门慢病种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待遇见表(单位:元)

2)克罗恩病:患有克罗恩病的参保人员经申请核准后,一个医保年度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元,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为70%;最高补助总额为元;享受门诊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肺动脉高压:按规定申请、认定备案的肺动脉高压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各县(市、区)医院、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白玉兰医药商场、扬州众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成堂大药房)产生的符合保障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为70%,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享受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4)儿童苯丙酮尿症:按规定纳入儿童苯丙酮尿症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患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70%,且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总额为0-6岁1.7万元,7-13岁2.2万元,14-18岁2.7万元(以上年龄为周岁)。参保患儿产生的上述费用不设起付线,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享受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特)

门特病种有: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门特待遇:申请门特患者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元(参与首诊式家庭医生签约并在基层首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元)。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类同按规定履行逐级转诊后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血透70%)。

4、门诊慢性病种(以下简称门慢)

门慢病种有: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并发症、冠心病、中风后遗症、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自身免疫性肝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障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门慢待遇:申请门慢患者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元(参与首诊式家庭医生签约并在基层首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元)。门慢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总额为元。

5、“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纳入当期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其中曲妥珠单抗、甲磺酸伊马替尼、尼洛替尼、达沙替尼、诺西那生钠注射液、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报销比例为70%,其余的报销比例为60%。“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6、住院待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享受待遇。住院报销待遇具体见下表:

未按规定履行市内或市外转诊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其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7、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含转外住院)和门特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为:1.5万-15万(含15万)报销60%,15万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符合规定的参保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大病保险各分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

8、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9、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院端实时刷卡结算。

参保提醒

▲居住在我市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我市居民缴费标准一样。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集中缴费期截止到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参保缴纳年度参保费的居民,无待遇等待期,自年1月1日起享受全部医疗保障待遇。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秦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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